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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的声明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法院一审认定之江金鼠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金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科邦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某某共同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532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现将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及市场辨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确认我司之江系列商标权益并依法制止整体攀附行为
我司成立于1996年,长期从事建筑密封胶(词条“建筑密封胶”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及相关化工新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享有第1074474号图形商标、第3286795号“ZHIJIANG”商标及第9042287号“金鼠之江”商标专用权。法院确认,我司企业名称及相关产品在建筑用硅酮密封胶行业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之江胶”已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我司软包装、硬包装及纸箱包装所采用的“圆圈商标+对比色长方形信息色块”布局及产品型号与配色对应设计,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法院认定,涉案经营主体将“zhijiang”作为案涉网站域名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展会、自媒体及销售渠道等场景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侵害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之江金鼠”,使用“之江胶”称谓,仿冒我司产品包装装潢、型号及产品介绍内容,造成商品来源及经营主体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被告提出的注册商标抗辩,法院结合相关商标无效裁判及裁定,以及组合、变造、变形、超范围使用等事实,认定相关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仍处注册状态的第25316890号“之江”商标,法院依据我司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权益,对涉案混淆使用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注册及企业名称登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法院同时认定,涉案宣传中冒用我司荣誉资质、使用缺乏真实合法依据的荣誉性表述,以及对经营历史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相关内容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十八年老品牌”“专注工程调色胶20年”等。
二、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并追究四被告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生产场地、人员、商标运营、宣传及销售等事实,认定之江金鼠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金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科邦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共同意思联络,并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李某某直接参与侵权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涉案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依法对商标侵权适用四倍赔偿(含基数)。
一审判决确定:杭州金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科邦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472万元,之江金鼠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在23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四被告共同赔偿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商标侵权赔偿3072万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400万元,金钱给付期限均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四被告还应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本次公告所述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后续进展将依法及时公布。
三、郑重警告持续侵权并提示市场审慎辨识
一审判决查明,直至本案开庭之日甚至开庭之后,被告侵权行为仍未停止;被告在明知其商标权利基础具有瑕疵甚至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侵权。针对之江金鼠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金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参与经营主体,我司郑重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涉案侵权产品,停止在网站、店铺、展会及自媒体等场景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停止仿冒我司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停止冒用荣誉资质等虚假宣传,并对库存、销售渠道和线上宣传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对持续实施及新增的侵权行为,我司将继续固定证据,依法追究责任。
敬请经销商、工程采购单位及广大消费者核验商品生产商、商标标识、包装及授权来源,认准“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及我司官方渠道。购买、销售或使用涉案产品时,请妥善保存包装、发票、合同及宣传资料;发现涉嫌仿冒或混淆产品,可通过我司官方渠道提供线索。为便于辨识,文末附我司商标及正品包装与本案涉案标识、产品包装对照图片。图片用于识别本案涉及的具体标识和产品,具体侵权行为及责任范围以相应裁判内容为准。
我司将持续以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服务客户,依法维护品牌商誉与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感谢广大客户、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30日
商标及产品包装辨识附图
下列图片左侧为我司商标及产品,右侧为本案涉案标识及产品包装。涉案标识的权利状态及使用行为分别适用判决相应认定。


门窗幕墙大百科:
商标侵权看“标志”,不正当竞争看“整体经营行为”。同一仿冒事件里,两项也可能同时成立。
商标侵权: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权利基础通常是已注册商标。
不正当竞争:擅自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等;也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让人误以为双方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
放到文章这起案件里看:
被告使用“ZHIJIANG”“之江”等标识,侵害了杭州之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仿冒产品包装、冒用“之江胶”名称和企业字号,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些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两者可以同时起诉。法院会分别审查:商标部分看注册证和标识是否近似;不正当竞争部分看名称、包装、字号及宣传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同一行为通常按商标侵权优先评价,其他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