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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门窗&配套材料网收集整理  作者:*  日期:2006-5-17  页面功能【字体:大 中 小】【打印】【投稿】【评论】

实  施  细  则(试行)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目     录

  一、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名牌门窗
  四、申请与受理
  (一)塑料门窗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名牌门窗评选工作,企业自愿申请。

  (二)申请和初审程序:

  1.申请企业领取并填写“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申请表”。

  2.需提交的企业材料(各类证件、技术文件为复印件):

  1)有关如何建立本单位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的文章一篇;

  2)营业执照副本;

  3)注册商标证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5)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6)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8)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关键和主要质量指标的企业内控标准,加工制作、安装质量工序控制点及技术要求;

  9)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工艺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等文件资料;

  10)两份使用塑料门窗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用户意见;

  11)质量保证承诺(见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第8条);

  3.需提交的产品材料(复印件);

  1)省级及省级以上检测单位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含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平开窗框外形尺寸:1170㎜×1470㎜(两个对开扇,需采用3个锁闭点);

  2)产品图集(含立面图、型材断面图、型材断面几何参数和焊接角破坏力计算值,节点图、安装图);

  3)产品加工手册;

    4)申报的门窗抗风压强度计算书一份:平开窗按1200㎜×1500㎜对平开计算,同时应附有相应型材、增强型钢的断面图和几何参数(如产品图集中已有,则不必再附)。

  4.企业将申请材料和申请书(各一式三份)一同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5.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五、评审与发证
  1.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

  2.申请企业书面材料评审通过后,申请企业名单及产品在全国性专业报刊公布,基本情况在“中国塑料门窗网”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情况,必要时对申请企业生产规模、质量管理、工艺管理、技术管理、设计管理、生产管理、工程现场管理、门窗质量、工程业绩等项进行现场审查。公示费用由申请企业分摊,现场审查费用由被审查企业承担。

  3.经对书面材料、现场审查合格并通过公示后的产品,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提交全体主任委员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委员会与企业就今后工作关系及责任与义务签定协议后,由委员会颁发“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和标牌,并在“中国塑料门窗网”和全国性专业报刊公告,公告费用由刊出企业分摊。

  4.书面材料、公示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产品或企业,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六、监督与管理
  1.“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审批后更换证书,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备案。

  3.获得“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冠名或在相应产品上标识。

  4.获得“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的企业,不得将使用权转让其它企业使用。

  5.必要时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将组织或委托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送检。

  6.检查内容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半成品、产成品等项,并对产成品抽样检测。

  7.委托检测机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

  8.中国金属建筑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将根据现场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出据“企业质量报告”。

  9.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收回“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和标牌,并在行业内通报。

  10.现场检查企业已竣工或正在施工安装的门窗工程,并出据“门窗质量报告”,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称号,同时收回“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和标志,并在行业通报。

  11.抽检费用、现场审查费用、专家差旅费由被检企业承担。

  12.“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及标志,并在行业内通报:

  (1)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或用户以书面或网络方式投诉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低劣,并经查实。

  (2)一年内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或委员会连续两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者。

  (3)将称号、标志转让其它企业使用或用于其它产品。

  (4)延期半年以上未按规定交纳名牌门窗冠名使用费。

  (5)不尊重委员会的调协工作,经过调查核实后。

  (6)经查实,名牌门窗中使用的对产品性能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材料质量性能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委员会审定的。

  (7)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后属实或企业生产条件、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问题,不能达到原申报条件者。

  (8)不能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

  (9)企业更名,一个季度内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者。

  (10)企业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亏损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净资产的40%。

  (11)企业自愿提出。

  13.费用交纳:被评选为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企业应每年三月份前向委员会交纳名牌门窗冠名使用费,费用标准见下表。


名牌产品品种系列 应缴费用
1—2个 3000元
3—4个 5000元
5个及5个以上 6500元

  14.塑料门窗委员会将利用尽可能的机会向有关部门推荐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并实事求是地为名牌门窗的生产经营和参加有关部门的评比活动提供可能的一切便利条件和信息。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塑料门窗组装厂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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